一、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叁份(甲方盖公章)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叁份)原件。
二、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叁份(甲方盖公章)。
三、 法人委托书叁份,法定代表证明书叁份(甲方盖章、法人签名)。
四、 大楼位置总平面图、装修层原有总平面图复印件各叁份(甲方盖公章、管理处公章)。
五、 原大厦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证)复印件各叁份(盖甲方公章、管理处公章)。
六、 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叁份(盖甲方公章)。
七、 甲方法人联系电话、办理人(陪同去消防大队)姓名、联系电话。
八、 甲方办理人(陪同去消防大队)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或劳务合同)复印件各叁份(盖甲方章)
九、 提供CAD格式的装修图纸,以便绘制消防图。
(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申报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申报申报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2、依法须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内设的任何场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范围
不属于上述1-12情况的建筑工程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所等。其中,公共***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三、场所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须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报经验收备案,或经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四、资料要求
申请人须确认持有以下书面申报资料时,方可在网上申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可直接打印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依法实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准备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互联网网上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应按预约回复确定的时间前往预约地点,有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到达的,请及时与承办人联系重新确定预约时间。